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国际学院学生出勤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纪律管理,保证上课出勤人数和质量,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加强学生出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定: 第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学院、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未准而不能出勤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 第二条 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1.学生请病假,应持学校医务室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因急诊不能事先出具诊断证明的,须于第一时间报告辅导员,诊断或治疗后补交诊断证明。病假3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4日至7日的经辅导员提出意见,由所属二级学院批准,8日以上的(含8日)由学工处批准。 2.学生请事假,须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信函、电报等),方可办理请假手续。事假2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日至7日以上的(含3日)经辅导员提出意见,由二级学院批准,8日以上由学工处结合二级学院意见审批。 3.学生因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活动而缺勤者,须由组织活动的部门提供证明,按公假办理请假手续。公假由学工处批准。 4.学生事后补假以旷课论处,患急病或发生意外事故无法事先请假的除外。患急病补假需持有医院急诊证明,发生意外事故补假的需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条 缺勤计算标准:学生上课铃声响后进入教室的按照迟到论处,下课铃声响前离开教室的按照早退论处;学生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或者迟到、早退达3次者,按照旷课1学时论。 第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允许自修课程者除外): 1.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计划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一者; 2.学期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计划教学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学期缺交作业达到该门课程任课教师所要求的三分之一者; 4.独立设置的实验(上机)课程,缺做实验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5.未办理听课(或重修)手续而自行修读者; 6.因学籍异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五条 被取消参加课程结课考核的学生,同时取消该生参加该课程重考资格,须重修。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将学生的每天缺勤情况如实、准确地记录在“本科生教学记录表”上;并于每一周周四下班前将“国际学院课程出勤统计表”填写完毕反馈至学院教学秘书处(统计时间为上周周五至本周周四)。 第七条 对于取消参加课程结课考核的学生,由任课教师填写“取消课程结课考核资格审查表”,并提供学生出勤依据,报学院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批后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无故旷课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具体遵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格执行,一学期内实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 1.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通知家长,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通知家长,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50学时者,通知家长,并给予留级处分; 在校期间累计旷课100学时者,通知家长,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1日起施行,由学院负责解释。 国际学院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