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教育学院考试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课程考试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查学生学习效果、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规范我院考试命题、阅卷等工作,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章 考试命题与试题管理
第一条 考试命题须遵循以下要求: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准,重点考查学生对本门课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同时也要有适当难度的综合运用试题,以考查学生独立思考、综合运用知识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每份试卷的题量正常情况下应在100分钟内完成。
3.教师出题,采用A、B两份试卷制,A、B两卷应难易程度相当,试卷内容应有70%以上不重复,提交试卷时应附有《试卷审核表》、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试卷确定后,由教学秘书负责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将从A、B两份试卷中抽取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如果因试卷题型的需要,在考试中要求相邻座位学生的试卷不同,出题教师可采用改变试卷中试题或备选答案的排列顺序等方法,形成A1、A2试卷(或B1、B2试卷)。
4.课时相同且教学层次也相同的一门课程应采用同一试卷,实行统考并统一评分标准。
5.所有采用纸质试卷考核的课程应一律使用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统一的试卷打印模板,试卷注意留出答题处(纸质版须附空白答题页,电子版须留空白答题页)。
6.考试命题教师、教研室主任、学院负责人在考试命题环节中应履行各自不同的职责,严把考试命题的质量关。
第三章 监考
第二条 课程考试和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由学院统一组织,每位在岗教师都有义务参加监考。
第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是学院在岗的教职员工。所有考试考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考生50人以下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50-100人的考场,应有3人监考;100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4人以上监考。
第四条 考前考务培训
学院于考试前组织所有监考老师进行考务培训,培训完毕后监考老师在已接受培训确认表上签字,所有监考老师务必接受培训。
第五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中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考试前30分钟,监考教师到达各学院考务办公室,各学院考务工作组组长对考试科目、地点及参加学生情况和监考要求进行培训。考试前20分钟监考教师到保密室领取试卷,领取试卷后到达考场。监考教师核对试卷袋封面上所列的考试课程、班级、人数、时间、地点是否与监考教师任务表一致,然后在试卷领取单上签字。四、六级英语考试及其它考试按各种考试特别规定的时间进入考场。
(二)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考试学生名单”安排学生考试座位:
1.在黑板上画出“S”型座位表(隔列就坐);
2.将“考试学生名单”贴在黑板上或墙上;
3.要求学生按座位表就坐。
(三)在黑板上写明考试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和考试班级。
(四)按时发放试卷,不得提前或延迟。
(五)考试结束按时收回试卷,收回的试卷与发放的试卷数量必须相等。
(六)监考时要在考场内适时走动巡视,不能坐着监考,严禁聊天、看报、看书、批改作业或评阅试卷等。
(七)在监考当中必须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关闭或调至震动,严禁在监考期间接打手机。
(八)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如果有学生已将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监考人员应要求学生关上电源,并代为保管。
第六条 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监考时间、地点或请人代为监考,须填写《监考人员调整审批表》,至少在考试前两天报学院审批,由学院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监考人员、任课教师等出现以下情况,按《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时到达考场;
(二)监考时携带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发出声音或在考场接打,影响正常考试;
(三)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而隐瞒不报,或阻止其他监考人员上报违反考试纪律情况。
(四)丢失试卷,严重影响了考试,或监考时,回收试卷不完整,造成部分学生成绩无法确定;
(五)任课教师考前泄漏考题,或教学管理等人员泄漏考试题目,严重影响了考试。
第八条 试卷交接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整理好的试卷送回到考试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考务办公室(一般为教学秘书办公室),经考务工作小组指定的试卷清点负责人(一般为教学秘书)清点核查无误后密封,办理交接手续,在试卷收回清单上签字。
第九条 试卷装订
学院的考务工作组在考试结束后,对所负责考试课程的试卷进行统一装订,试卷装订要求如下:
(一) 按考试课程、班级分别装订;
(二) 试卷按班级学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排序装订;
(三)试卷和试卷封面整理好,将密封签封住试卷密封线位置,在试卷密封签上、下的适当位置各装订一个钉,确保学生姓名信息看不到;
(四)通知阅卷教师领取待批试卷。
第十条 考试期间,学院负责人有责任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四章 学生考试纪律
第十一条 考生进入考场须遵守如下纪律:
(一)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照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坐,将附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身份证等、准考证)放在桌面,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考生迟到2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考生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所答试卷按交卷处理;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二)考试使用的试题、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三)参加考试的学生,在试卷发放前,应将除考试必需的文具以外的书籍、笔记本、具有储存和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通讯工具(须关闭)、书包等物品交放到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参加开卷考试的学生可以按监考人员要求携带参考资料,但必须独立答卷,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相互借阅资料。
(四)考试时,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私自互借学习用具,如确实需要,须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代其借用及返还。任何考试均不许请人代考,不许替他人考试,不许抄袭,不许左顾右盼,不许交头接耳,不许交换纸条。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交完试卷后,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从监考人员处取回试卷。在阅卷、评分期间,学生不得尾随、纠缠阅卷教师增加分值,干扰评卷工作,更不许无理取闹。
第十三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未取得考试资格,擅自参加考试的;
2.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坐,不听从监考人员指挥的;
3.考试开始前未按监考人员要求将禁止使用的物品(书籍、笔记本、自带草稿纸、电子词典、通讯工具等)放到指定位置的;
4.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扰乱考试秩序的。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0分计,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的;
2.偷看、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以借用计算器、文具等方式或互打暗号传接有关考试信息的;
4.偷看他人试卷,或默许他人偷看自己试卷的;
5.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的;
6.交卷后再趁人不备修改答卷的;
7.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8.闭卷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或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9.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0分计,并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考前偷盗试卷或有组织作弊的;
3.使用电子或通讯等设备作弊的;
4.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行为发生后,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当场详细填写《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登记表》(一生一表),并要求学生签名。若学生拒绝签名,两名监考人员签字即可认定其违反考试纪律行为。
(二)监考老师填写《考场记录表》时,要记录违反考试纪律学生的有关情况,考试结束后将《考场记录表》装入试卷袋。
(三)考试结束后,由监考老师将《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登记表》和相关证据交到教务处,教务处及时通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接到有关材料后经核实后,交由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批准,迅速做出情况通报和纪律处分,向全院公布处分决定并通知到受处分的学生本人。
第五章 阅卷
第十五条 期末集中考试的试卷原则上要求实行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实行集体阅卷的课程不低于70%。
第十六条 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课程,以及跨专业、跨学院的课程一律实行集体阅卷。由一个教师讲授的单班课程是否实行集体阅卷,由学院决定。
第十七条 教师结课后,阅卷前应当提前将学生平时成绩统计完毕。
第十八条 各教研室成立阅卷小组,教研室主任任阅卷组组长。阅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卷,不得随意更改评分标准。试卷批阅符号要规范,要使用红笔,明确任务,并实行阅卷人签名制度。阅卷人签名要签全名,不得只签姓氏。已批阅试卷如遇分数加权错误须更改的,须在更改处签名。
第十九条原则上要求在考试结束当天开始阅卷,于三日内完成,批阅试卷须在教研室完成,所有试卷不得带回家批改,当天批改不完的须交回学院考务办公室保存,第二天再领取,试卷交接需签名。
第二十条 试卷批阅、复核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拆毁密封条,否则将依据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阅卷结束后,由阅卷组组长组织本组教师审核试卷评阅情况及试卷分数。对审核出的问题要经过阅卷组组长审核后方可变更,变更必须有阅卷组组长和阅卷教师在变更处签字。
第二十二条 试卷成绩登录前,阅卷组组长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拆封试卷册姓名一侧的装订钉并登录成绩。试卷封面上的审核人和复核人均为阅卷组组长。
第二十三条 成绩登录完成后,试卷进行重新装订,在当学期结束前交由学院考务办公室统一保存,不得存放在老师个人手中。考务办公室于下学期开学后第3周前将试卷报送学校试卷库房存档。
第六章 试卷袋整理
第二十四条 评阅完毕的试卷,于当学期结束前,每位阅卷教师自行检查试卷袋内所含材料是否齐全,再由教研室主任检查,最后由学院教学秘书清点整理后进行封装,试卷袋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学生试卷;
2.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3.试卷评阅人签名表;
4.学生平时成绩记录单;
5.学生成绩表;
6.考试试题分析表;
7.考场记录表(含考生签到表)或提交论文签名表。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客观地评阅试卷,一律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判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所有考试的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百分制)和期末考试成绩(百分制)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为使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阅卷教师应在考试后2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并通过校园网报送成绩。考试结束两周以后,录入成绩系统将关闭,发布成绩系统通过校园网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的课程,教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分清责任,经所在二级学院(基础部)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成绩补报,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本人成绩。学生对考试成绩如有异议,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申请考试成绩复查。由学生本人填写“考试成绩复查申请表”,经开课学院(基础部)负责人同意后,由教研室主任和阅卷教师负责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查阅试卷。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再受理考试成绩复查申请。
第二十九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应当更正成绩的,须经教师所在二级学院(基础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阅卷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字,由教学秘书统一汇总后持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处长同意签字后修正录入,逾期或材料存疑不予更改。
第三十条 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或对原始成绩做不当处理,否则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7日开始实行。
国际教育学院考试工作规范
发表时间:2018-05-07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